2月4日10时许,我市居民刘某在丹阳市新民西路一店铺门口违规燃放爆竹一个,于2月4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调查,刘某行为已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我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一、对违反禁放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直至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禁放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也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二、“仙女棒”、“电光花”、掼炮、擦炮等均属烟花爆竹,禁止在禁放区域内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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