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已放弃金徽酒(603919)控制权的豫园股份(600655)将再度启动减持。

梳理时间线,2020年5月,彼时急需资金的金徽酒实控人李明以逾18亿元的价格,将金徽酒近30%股权转让给“复星系”旗下的豫园股份,郭广昌成为金徽酒的实际控制人。同年9月,豫园股份向金徽酒发出要约收购,截至当年10月20日,豫园股份持有金徽酒38%股份。


【资料图】

不过,在取得舍得酒业(600702)控制权后,豫园股份又决定让渡金徽酒控制权。2022年9月,豫园股份决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金徽酒13%股权,这项交易于2022年11月全部交割完成,彼时,通过亚特投资的持股,李明也重新成为金徽酒的实际控制人。

最新公告显示,今年7月,经豫园股份总裁室办公会议决议,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铁晟叁号出售金徽酒2536.3万股股份,占金徽酒总股份的5%,标的股份的拟转让价格为23.61元/股,交易总价款为5.99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豫园股份仍持有金徽酒20%股份。

公告显示,本次金徽酒5%股份的受让方铁晟叁号共有两名股东,其中,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9亿元,山东历晟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99.98%和0.02%。

豫园股份股东持股方面,目前,复星高科直接持有豫园股份A股2.09%股份,通过复地投资管理、浙江复星、复星产投等其他17名复星系股东间接持股59.70%,合计持有豫园股份61.79%,为豫园股份控股股东。豫园股份实际控制人为郭广昌。

谈及本次交易的影响,豫园股份表示,公司坚定践行“产业运营+产业投资”双轮驱动,置顶“东方生活美学”战略,持续构建“线上线下会员及服务平台+家庭快乐消费产业+城市产业地标”的“1+1+1”战略布局,逐步形成了面向家庭消费,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本次出售金徽酒部分股权有利于促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公司把更多资源聚焦于重点发展战略及重点项目。

记者注意到,同一时间,金徽酒也披露了一份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司称,本次权益变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另外,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继续按照“布局全国、深耕西北、重点突破”的战略路径,聚焦主营业务、加强资源投入、保持发展战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豫园股份表示,2022年11月14日,为解决豫园股份酒业板块潜在同业竞争问题,豫园股份和海南豫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金徽酒5%和8%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科立特和亚特投资,并表示“豫园股份计划未来6个月内继续减持5%以上金徽酒股票”。豫园股份称,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落实履行公司此前已经披露的减持计划,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数据显示,目前,豫园股份持有舍得酒业30.22%股份。

豫园股份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未来18个月内不存在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金徽酒股票的计划。

铁晟叁号则表示,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对金徽酒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规划及业绩成长前景的看好,符合公司的投资价值判断而实施的股份受让。截至目前,铁晟叁号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金徽酒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铁晟叁号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出售其持有的金徽酒股份。如减持,铁晟叁号承诺在持有标的股票的前12个月内,不以低于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的9折的价格减持股份。

关于本次豫园股份减持金徽酒,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公告显示,本次转让的5%股份全部存在质押;本次权益变动需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方可实施完毕。

记者注意到,就在豫园股份披露继续减持金徽酒股份公告的同时,另一则公告显示,豫园股份于7月24日接到控股股东复星高科的告知函,其将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质押手续。

具体来看,复星高科及其下属复地投资、南京复久、重庆润江、复迈投资合计持有豫园股份的股份数量为12.9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3.27%。本次办理股票质押后,复星高科、复地投资、南京复久、重庆润江及复迈投资累计质押数量为10.44亿股。

目前,复星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豫园股份的股份数量为24.1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1.79%。本次部分股票质押后,复星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票18.46亿股,质押股份占复星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76.59%。

针对股东方面的最新质押,豫园股份也特意给出了三点提示:

一是复星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未来资金还款来源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分红、投资收益等。

二是复星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是复星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日常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复星高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业绩补偿义务。

豫园股份表示,公司将密切关注复星高科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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