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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2023 年7月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是对2012年6月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

事件评论

CCER 回顾:我国碳市场目前包括“碳配顿”和“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两种产品,“碳配额”为国家给予碳排放企业的额度,而 CCER 是为了激励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但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减排经济回报的行业予以激励。2012 年 6 月发改委印发实施《暂行办法》,对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等事项实施备案管理,由于需求不足且项目乱象丛生,发改委于2017年3月暂停备案,期间CCER成功备案项目861个,包括风电、光伏、沼气发电、水电、秸秆发电、垃圾焚烧等项目。

主要修订内容:1〕方法学:由各方法学开发者申请备案机制改为生态环境部统一征集选选后发布;2)审定与核证机构:由备案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的行政审批;3)交易机构:由备案形式确定多家交易机构分散交易改为组建统一的交易机构;4)项目及减排量:由备案制改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相关项目和减拌量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双承诺”,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原则:自愿减排交易不是无差别支持所有减排活动的市场机制。CCER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可实际减碳)、唯一性(没有申请过类似的减排支持项目)、额外性(项目实施克服了财务、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并且相较于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因此,符合减碳增汇特征,但已经通过绿证、国补电价或其他方式取得合理收益率的项目大概率无法获得CCER,CCER 更多的是对盈利性的补偿而非提升。

项目范围:CCER 项目还应当: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2)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3)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得当:4)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另有两个时间点要求:①项目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实施(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②减排量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核证,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故明确支持的是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后产生的减排量。

既有减排量:2017年3月14日前已备案的减排量,可依国家有关规定使用。1CCER投资逻辑:1)不可忽视额外性表述,不是只要具备降碳效应都可获得CCER,其核心是对相关领域的盈利性补偿,而非提升;2)加速相关降碳属性行业的放量,特别是符合政策支持的发展初期阶段的行业,推动其放量而实现降本。受益方向:林业碳汇相关标的、绿氢及燃料电池(电解槽相关公司、亿华通)、电动环卫车(宇通重工等)、生物柴油(卓越新能)、碳捕集(冰轮环境)、碳检测核查(谱尼测试、华测检测、国检集团)、碳监测设备等

风险提示

1、正式文件发行时间慢于预期风险;2、项目审定不合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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