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资料图】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重点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建部有关会议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3年8月14日起,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新政优化措施包括:提高租赁提取额度,扩大保障性住房提取范围,支持新市民及青年人全额提取,强化“租购衔接”,创新“住房公积金支付”等,旨在进一步加大职工租房支持力度,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提取服务。优化调整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主要规定如下。

(一)租赁提取条件

1.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二)租赁提取情形

新政实施后,共有四类租房提取情形,具体提取情形、提取材料及提取额度如下:

1.租住商品住房,零材料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上限1400元;额外提供租赁备案凭证及发票的,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金额上限3000元,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中心系统登记备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3.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统一管理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开通住房公积金商户服务的,承租职工可零材料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三、租赁提取办理渠道

租房提取已实现全程网办。职工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线上办理提取手续,也可到各区(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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