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群体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8月28日,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明确提出——
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修订“家庭病床建床费”,取消“家庭巡诊”“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家庭病床巡诊”“出诊费”5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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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梳理发现,目前已经有多个地市正在广泛征求对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的拟定。如洛阳、三门峡、平顶山等。
“上门服务费”怎么定?怎么收?如果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如何收费?
家庭病床建床患者
上门服务费由各省辖市确定
今年6月,河南正式启动家庭病床服务,行动不便的患者可选择在家“住院”,甚至享受医保报销。
根据《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南省选择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许昌市、周口市作为省级试点,其他省辖市选择1至2个县(市、区)作为市级试点,推行家庭病床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建床机构上门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
上门服务费项目有哪些内涵?以洛阳市医保局8月18日公示的内容为例——
上门服务费的项目内涵指医疗机构派出医、护、药、技等医务人员前往指定地点提供合法合规的医药服务。所定价格涵盖派出医务人员所需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通知》明确,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修订“家庭病床建床费”,取消“家庭巡诊”“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家庭病床巡诊”“出诊费”5个项目。
提供上门服务时,需要区分服务对象是否为家庭病床建床患者:
如果是非家庭病床患者,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
医疗机构为家庭病床建床患者提供上门服务的,上门服务费由各省辖市确定。
在上门服务费(家庭病床建床)价格标准上,洛阳、三门峡、平顶山征求意见价格分别是50次·人、46次·人、40次·人。同一天收费不超过3个计价单位。同时,家庭病床建床费每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内收取一次。
符合相关标准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
《通知》明确,家庭病床服务以具备相关资质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
根据《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倡导各医疗机构建立完善转诊“绿色通道”机制,若患者病情加重,或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要转诊治疗的,及时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同时,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医保基金按住院报销相关政策及待遇标准支付相应医疗费。
哪些人建立家庭病床?根据《通知》要求,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期间,服务对象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住院指征的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
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
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
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
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
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
符合住院指征的65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通知》要求,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要求,各地要按规定及时确定相关项目所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来源 河南省医保局 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