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优化分母端最低资本及分子端核心资本的监管规则,一方面,降低了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资本消耗(即降低股票投资对于偿付能力率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直接提升中小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升其权益投资上限。

分母端:降低部分股票投资的风险因子,从而降低投资股票的最低资本要求;以及对中小公司最低资本打9 折或9.5 折,直接提升其偿付能力充足率。

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要求总资产100 亿元以上、2000 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 亿元以上、5000 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 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 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预计中小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高10-20pct。


(资料图)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 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 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的风险因子从0.45 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 调整为0.5。

分子端:提高核心偿付能力的分子核心资本,提升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剩余期限10 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投资建议:我们认为以上规则的优化,将直接放松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中小保险公司入市的制约,对大公司影响有限(其权益占比远未达上限),预计中小保险公司权益投资占比提升有望带来上千亿元的增量资金入市。

1)保险公司投资权益的比例上限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大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多在200%以上,对应比例上限30%,权益占比远未达上限。

如国寿、平安、太保、新华、人保的权益投资上限及权益投资占比分别为30%/22%、30%/19%、25%/17%、30%/21%、30%/26%。

2)除大型公司之外的所有公司权益占比22%,其中大部分中小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200%之间,权益比例上限仅为20%-25%,不少中小公司已经触达权益投资比例的上限。由于中小公司负债成本更高,需要更高的权益投资比例提升投资弹性,但在偿二代二期工程下,股票风险因子提升、权益类资产认定比较严格等原因,导致中小公司投资权益受到较大束缚。因此规则的优化,将大幅减轻中小公司投资股票的掣肘。

3)仅考虑中小保险公司增量资金入市,总资产(剔除国寿、平安、太保、新华、人保、阳光)合计11.76 万亿元,权益比例提升1%-2%的情况下,将带来增量1176-2352 亿元。

风险提示:政策落地不及预期;宏观经济复苏不及预期;中小险企权益投资比例提升意愿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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